档案资料管理规定
日期:2017-02-07 16:13:24  发布人:规划基建处  浏览量:


为加强规划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,全面、完整地收集规划基建档案资料,保证规划基建档案的真实、安全性,结合我处特点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 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以及国家、省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、规定,努力做好基建档案归档工作。
二、 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,凡属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房屋,从立项、设计资料,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批复,地质勘探资料,总体规划、初步设计,扩大初步设计,施工预算,开工报告,施工合同,工程协议书,图纸会审记录,修改设计资料,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,竣工结算,招投标工作文件等资料。
三、 档案资料统一由资料管理员收集整理、归档,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件资料交资料室存档。资料室所存放的所有资料,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来查阅时,均必须办理手续,随查随还,不得任意携出室外。特殊情况必需借出时,由处领导批准,限期交还。四、 为便于及时使各种应存档的资料归档,凡属设计好的图纸由资料管理员发放,各项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由经办人发放。

五、 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,项目负责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,各种资料一式三套壹年之内及时归档。
六、 妥善保存好图纸、图片等资料。
七、 资料室管理人员,要认真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,整理鉴定、保管、统计和利用工作,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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