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十不准”
日期:2017-02-07 16:14:07  发布人:规划基建处  浏览量:


一、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。

二、不准泄露标底等必须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。

三、 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,违反规定干预工程项目、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。

四、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方、监理方、材料和设备供应方等(以下简称乙方)索要各种名义的回扣和好处费。

五、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费用。

六、不准损害学校利益、徇私舞弊,为乙方或他人谋取利益。

七、 不准参加乙方的宴请、娱乐和旅游等活动;谢绝乙方人员的“家访”。

八、不准接受乙方为自己的配偶、子女和亲友提供任何名义的利益。

九、 不准向乙方介绍自己的配偶、子女和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、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;不准自己的亲属参与由乙方承接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。

十、不准接受乙方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馈赠;不准接受乙方以劳务费、加班费、津贴等各种名义提供的酬金。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到校纪委、监察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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